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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人能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答: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本市城镇户籍时间满5年,且年满18周岁。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须年满30周岁; (二)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收入、家庭资产符合规定的标准。 二、如何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 答:《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两级公示”,您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申请租金补贴及保障住房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核定表》一式三份;人户分离的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领取核定表。 您应按要求填写《核定表》相关内容,由您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对其工作、收入、住房情况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您及家庭成员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您持有关单位审定的《核定表》,向户口所在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您和家庭成员的以下材料及复印件: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和资产等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北京市共有住房租赁合同》等住房证明、残疾重病和优抚等特殊困难证明、原住房拆迁的须提供拆迁补偿协议、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各区县、街道、乡(镇)将开设新的审核窗口,届时,去新的审核窗口申购将更便捷。 三、在《办法》出台前取得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新政策出台后是不是就作废了?是否应该有优先轮候的政策? 答:《办法》出台前已经通过资格审核的家庭,在办法实行后不需重新审核,也不需再到位于崇文区东花市北里一号的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窗口办理延期手续,可直接就近到户口所在区县资格审核窗口输申请轮候。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家庭人口、收入等因素排队轮候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同等条件下,通过资格审核时间较早的家庭可优先供应。 五、对今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回购做出的规定,自何时起执行? 答:在《办法》出台之日前已签订了购房合同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政策按照《办法》出台前有关规定执行;在《办法》实行之日尚未签订购房合同的,再上市交易按照《办法》规定由政府按同地段新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结合成新回购。 六、《办法》出台以前已经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是补交综合地价款还是由政府回购? 答:《办法》施行前已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仍按照《办法》出台前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上市交易须补交综合地价款,但数额将依据届时的综合地价标准,这一标准会依法适时调整。《办法》施行前已购买、但不满五年的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只能按不高于原购买价的价格销售给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的各区轮候登记的居民;满五年后销售的,可按届时规定补交相关费用后,按照商品房出售。 比如 七、通过 答:通过二手房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不高于原价购买的不满五年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今后其交易政策与首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政策一致;另一种是购买按商品房销售的满五年的二手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按照商品房交易政策执行。 八、新政策中规定取得北京户口5年以上,要求是否太严格? 答: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主要是保障北京本地居民的住房需求,因此有必要限定在本市居民。规定取得北京户口满5年以上,主要考虑年轻人收入动态大,马上申购经济适用住房一旦收入提高不便退出,违反了经济适用住房的保障原则。此外,《办法》还规定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员,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持证时间也需在五年以上,且收入、资产、住房情况应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 九、新政策是否还有针对教师、公务员、转业军人的专门政策? 答:没有。上述人员中符合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标准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输资格审核手续后,轮候供应经济适用住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涉及的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重点工程被拆迁住房困难家庭、老人、大病、残疾、优抚等住房困难家庭可优先配售。 十、家庭收入每年都在变化,如何准确界定?家庭收入提高了,退出机制能否跟上? 答:《办法》对此有明确规定,已经通过资格审核在轮候家庭均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上述家庭轮候期间家庭收入、住房或资产情况有变化的,应如实向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报告,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进行调整。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和资产情况进行检查。 申请家庭不及时、不如实申报住房、收入、家庭人口及资产情况的,被查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申请资格,符合条件不及时申报的,轮候时间往后延。 为确保审核工作严肃性,《办法》规定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的申请人,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已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擅自转租或转借他人居住的,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购房人退回已购住房或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对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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